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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在司法实践中通称为“口供”。口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逍仰天长啸,只震得四下里木叶簌簌乱落,良久方绝,说道:“你果然姓杨,不悔,不悔。好!晓芙,我虽强逼于你,你却没懊悔。”这里的言语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况。
3)证人证言——指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证人既不能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不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同时,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也不是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的途径取得的。本案中的证人丁敏君是灭绝师太的徒弟、纪晓芙和周芷若的师姐。她年轻时和纪晓芙作对,中年时又找周芷若的麻烦,皆因两个师妹既貌美又受师父宠爱,威胁到她这个师姐的地位和尊严。丁敏君冷笑道:“嘿,你装着这副可怜巴巴的样儿,心中却不知在怎样咒我呢。那一年你在甘州,是三年之前呢还是四年之前,我可记不清楚了,你自己当然是明明白白的,那时当真是生病么?‘生’倒是有个‘生’字,却只是生娃娃罢?”丁敏君因为尖酸伶俐、爱耍阴谋诡计,彭和尚骂她是“毒手无盐”。
4)鉴定意见——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或技能对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又叫鉴定人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本案中当然是指对杨不悔的DNA鉴定!当然,这个证据当时是没有的,不过,我们从杨不悔的长相,活脱脱就是一个纪晓芙可以看出,她是杨逍的孩子。古时应该没有DNA鉴定,不过可以采取滴血认亲的做法。
本案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登徒子杨逍本该受万人唾骂,为何闻其故事者皆叹“冤孽”并对之抱以同情,不过是纪晓芙受辱之后的态度变化引起了大家的同情。这位名门正派的弟子,在遭魔教妖人所辱之后,生下孩子竟然取名“不悔”,并断然拒绝其师要其杀害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其情殷殷,其意切切,观者不禁大掬一把同情泪,于是一个本该受憎的犯罪行为,转化为一段痴男怨女爱恨纠缠的惊天地泣鬼神的情爱传奇,犯罪嫌疑人杨逍能够被隐去强奸犯的形象吗?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的损害其权利的行为,被害人同意是正当行为的一种,但其适用范围却要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对强奸罪这种罪名来说,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被害人是否同意,将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被害人纪晓芙到底是否同意,从其事后的态度来看,纪晓芙无疑是默认杨逍对她的侵犯,对她这种忍辱负重、化恨为爱、可歌可泣的精神当然非常同情和钦佩。但是,不要忘了,这种同意,不过是事后的同意和追认,不代表行为当时的同意。从其言行可以看出,行为当时,她是不同意的,是被强迫的。不能说一个女子被非礼后一定会爱上那个人,但传统的女子也不无这个可能。所以,事后的承诺完全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杨逍的行为不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他仍然是个不折不扣的强奸犯罪行为人。
5.7助人解脱:狄云、陈达海故意杀人
【情节】
《连城诀》第7回“落花流水”中,记载了水岱在眼睁睁地看着两个结义兄弟惨死,另一个兄弟向敌人屈膝投降,自己受尽折磨的情况下,还要看着自己女儿落入一个穷凶极恶的人的魔爪而无力保护时,要求狄云把自己杀死的故事。
水岱见花铁干抛枪降服,已无指望,低声道:“笙儿,快将我杀了!”水笙哭道:“爹爹,我……我动不了!”水岱向狄云道:“小师父,你做做好事,快将我杀了。”
狄云明白他的心意,反正是活不了,与其再吃零碎苦头,受这般重大侮辱,不如死得越早越好。他心中不忍,很想助他及早了断,只是自己一出手,非激怒血刀僧不可,眼见此人这般凶恶毒辣,那可也无论如何得罪不得。
水岱又道:“笙儿,你求求这位小师父,快些将我杀了,再迟可就来不及啦。”水笙心慌意乱,道:“爹爹,你不能死,你不能死。”水岱怒道:“我此刻生不如死,难道你没见到么?”
水笙吃了一惊,道:“是,是!爹,我跟你一起死了!”
水岱又向狄云求道:“小师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将我杀了。要我向这恶僧求饶,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见我女儿受他之辱?”
狄云眼见到水岱的英雄气概,甚是钦佩,这时义愤之心大盛,低声道:“好,我便杀了你。老和尚要责怪,也不管了!”
……
狄云也已看到花铁干摔倒,心想血刀僧立时便来,当下一咬牙,奋力挥棍扫去,击在水岱天灵盖上。水岱头颅碎裂,一代大侠,便此惨亡。
《白马啸西风》第1回中,记载了吕梁三杰霍元龙、史仲俊、陈达海为抢夺一幅埋藏宝物的高昌迷宫图,带人与师妹上官虹及其夫白马李三交手的故事。由于寡不敌众,李三战死,上官虹自杀的同时,使计将史仲俊刺成重伤。
这一着变起仓促,霍元龙和陈达海一惊之下,急忙翻身下马,上前抢救。扳起上官虹的身子时,只见她胸口一摊鲜血,插着一把小小的金柄匕首,另一把银柄匕首,却插在史仲俊的小腹之中,原来金银小剑三娘子决心一死殉夫,在衣衫中暗藏双剑,一剑向外,一剑向己。史仲俊一抱着她,两人同时中剑。
上官虹当场气绝,史仲俊却一时不得毙命,想到自己命丧师妹之手,心中的悲痛,比身上的创伤更是难受,叫道:“三弟快帮我了断,免我多受痛苦。”陈达海见他伤重难治,眼望大哥。霍元龙点点头。陈达海一咬牙,挺剑对准了史仲俊的心口刺入。
【问题】
1.有哪些证据可证明狄云、陈达海的杀人行为?
2.谈谈应被害人邀请实施杀人与安乐死的区别。
【解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一种。古今中外,故意杀人均是故意犯罪中性质最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狄云、陈达海在被害人的请求下实施的杀人行为,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自身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狄云、陈达海的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杀人行为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当然是死之前啦)——水岱又向狄云求道:“小师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将我杀了。要我向这恶僧求饶,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见我女儿受他之辱?”史仲俊在一时不得毙命的时候,叫道:“三弟快帮我了断,免我多受痛苦。”
2)被告人供述——狄云叫道:“你干什么打我?是你爹爹求我杀他的。”
3)证人证言——水笙能够证明,水岱曾经和她说:“笙儿,你求求这位小师父,快些将我杀了,再迟可就来不及啦。”血刀僧听得狄云说道:“是你爹爹求我杀他的。”心念一转,已明白了其中原委,不禁大怒:“这小子竟去相助敌人,当真大逆不道。”吕梁三杰的霍元龙也可以证明,陈达海的行凶是在被害人恳求的情况下实施的。
4)物证:杀人凶器带血的棍子一把,棍子上的血迹化验证实为水岱的血,指纹是狄云遗留的。陈达海的剑,剑上有陈达海的指纹,剑尖有被害人史仲俊的血迹。上官虹的插在史仲俊小腹上的银柄匕首,能够证明史仲俊已经受重伤。
可见,这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同杨逍、夏雪宜的强奸个案类似的是,狄云、陈达海的杀人行为,均是在被害人受伤且非常痛苦,得到被害人同意甚至可以说,是在被害人强烈要求之下,为免其零碎受苦,好心送他上西天的。可惜的是,狄云这个乡下小子、陈达海这个武林莽夫,不懂法律,不知道助人死亡、安乐死在世界各国大多都是不合法的。生命权作为一个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虽然可以自己放弃(自杀),但绝不允许采取让人代劳的放弃方式,应要求而杀死被害人的行为不能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自杀行为之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乃是因为对自杀的人无法科处刑罚,但帮助杀人的行为却是可以惩罚的,生命权不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法益之内。之所以惩罚代杀人,是为了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树立起全社会珍视生命的意识。也就是说,法律不主张抛弃生命权,自杀的人要自己抛弃奈他不得,但要是有人胆敢代劳,法律就找到惩罚的对象。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狄云、陈达海杀人行为都是确切无疑的。这两个不懂法的家伙,狄云错就错在他不该自己去打那一棍,应该让血刀僧干就行了;陈达海更是不该,反正史仲俊已经伤重难治了,让他自生自灭或者自杀就好了。何必又拖两个无辜的人下水呢,这样岂不是都犯法了!
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一般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作为的安乐死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第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第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他一系列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例中,狄云显然实施的是作为的安乐死中的第三种积极情况,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陈达海也是一样的,如果陈达海不对史仲俊刺那么一剑,而是让史仲俊自生自灭,则构成不作为的安乐死(其实就是见死不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5.8羞辱阿珂:韦禅师如何自证其清白
【情节】
《鹿鼎记》第22回“老衲山中移漏处佳人世外改妆时”中,记载了韦小宝和阿珂初次交锋的“兵刃相见”及尴尬过程。
韦小宝吓得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突然间后领一紧,已被人抓住,这一抓连着他后颈中要穴一起拿住,登时全身酸软,使不出力气。
……
韦小宝只觉右眼陡然剧痛,那女郎竟然真的要挖出他眼珠,大骇之下,弯腰低头,满腔风情登时丢到九霄云外,双手反撩,只盼隔开她抓住自己后领的那只手。那女郎一拳打在他后心。韦小宝大叫:“哎哟,妈呀!”双手反过来乱抓乱舞,不知不觉地使上了洪教主所授的半招“狄青降龙”,突然之间,双手手掌中软绵绵地,竟然抓住了那女郎胸口。
这一式本是要逼得背后敌人缩身,然后倒翻筋斗,骑在敌人颈中,岂知那女郎并无临敌经验,不提防给韦小宝抓住了胸部。招式的后果既大不相同,那“狄青降龙”的后半招便也使不出来。
那女郎惊羞交加,双手自外向内拗入,兜住韦小宝的双臂,咔啦一声,已拗断了他双臂臂弯的关节,这招“乳燕归巢”名目温雅,却是“分筋错骨手”中的一记杀着,跟着飞腿将韦小宝踢出丈许。那女郎气恼之极,拔出腰间柳叶刀,猛力向韦小宝背心斩落。
……
绿衫女郎受了重大侮辱,又以为已将这小和尚杀死,惊羞交集,突然间泪水滚下双颊,手臂一弯,挥刀往自己脖子抹去。蓝衫女郎大惊,急忙伸刀去隔,虽将她刀刃挡开,但刀尖还是划过颈中,鲜血直冒。蓝衫女郎惊叫:“师妹……你……你干什么?”绿衫女郎眼前一黑,晕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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