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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证明病人之死完全是由疾病所致,与被告开的&ldo;冬眠灵&rdo;无关,所以该案
其实并不是一个&ldo;安乐死&rdo;的案子。再为&ldo;安乐死&rdo;辩护,推断即使病人的
死是由于&ldo;安乐死&rdo;所致,被告也是无罪的,因为他们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这样的辩护自然是言之有据,持之以理,易为法庭和社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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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坛首起小说诽谤案
案情梗慨
这是我国文坛首起被处以刑罚的小说诽谤案。它在海内外引起关注。
1986年2月,厦门青年女作家唐敏在南京《青春》文学月刊上,发表了
中篇小说《太姥山妖氛》。小说叙述了一个稀奇古怪的故事:大队民兵营长
王练忠为碾米机加油不慎被电动机传送带挤死,而此时,阿中老汉承包的耕
牛生下一头小牛。溪村人把这偶然的死与必然的生联系起来,制造出&ldo;练忠
牛&rdo;事件,酿成了一场个人目眩的妖气。由于在小说中,主人公是现实生活
中的真名真姓,故事发生地又用了真实地名,引起当时的武装部长朱良发的
不满,他状告小说作者唐敏犯了诽谤罪。
福建律师许琼琳在法庭上为被告作了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主要围绕小说《太姥山妖氛》犯有诽谤罪引起的问题,因此我想就
小说与现实的联系进行如下辩护。
一、依照我国法律对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即:(1)行为人在客观方
面必须具有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损毁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这一行为的
关键在是否凭空编造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本来就存在的客观事实,而
不是捏造的,则不能构成诽谤罪。(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的故意,
并且有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目的。如果散布的仅是道听途说或者仅是传闻的
事又未经核对,而将此作为谈话或写作的资料加以传播,但没有损害他人名
誉人格的目的,也不能构成诽谤罪。据以上理解,我认为,唐敏尚不具有对
本案本位原告包括死者王练忠进行诽谤中伤的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唐敏
没有实施原告控告的那些诽谤行为,也就是唐敏小说所描述的整个事件,其
事实并不是唐敏所编造的。
二、唐敏不具有诽谤故意,从原告的诉状看,原告指认唐敏具有诽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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