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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膳监两名太监行贿:两千两银票。
康亲王送的大礼:大宛宝马“玉花骢”。(第7回)
3)索额图变卖鳌拜的家产,为讨好韦小宝,又多给了一万六千五百两银。
掌管尚膳监的“油水”:每个月八百两银子。(第9回)
4)在康亲王府,江百胜故意输钱给他:七百两银子。
吴应熊的贿赂:一对翡翠鸡;两串一百粒的明珠;四百两金票。康熙前期,金银的汇率约为1:10,四百两黄金约可换成四千两白银。(第10回)
5)吴应熊委托他打点关系,给了十万两银票,被他“先来个二一添作五”,暗中抽走了五万两。(第12回)
6)康亲王为答谢韦小宝帮偷经书,送了他一栋豪宅。(第29回)
7)当上“赐婚使”,收吴应熊贿赂:二十万两银票。(第30回)
8)施琅为得清廷重用,向他行贿:一只白玉碗;一只六七两重的金饭碗,换成银子,约六七十两。(第34回)
9)衣锦还乡,“沿途官员迎送,贿赂从丰。韦小宝自然来者不拒,迤逦南下,行李日重”。却不知到底收到了多少银子。(第39回)
10)在台湾大征“请命费”,索贿一百万两银子。
施琅另送他“一份重礼”。(第46回)
11)勒索郑克塽:一百三十三万四千三百两银子。(第49回)
12)追讨郑克塽旧欠:一万多两银子。(第50回)
合计一下,不计零头,韦小宝的贪污数字至少有300万两白银。而宝马、豪宅、翡翠、珍珠、白玉等难以估值的财物,以及具体数目不明的礼金(如南归沿途官员的贿赂;施琅的“一份重礼”),尚未计算在内,如果计算在内,恐怕数字要翻一番。
将韦小宝贪来的300万两银子折算成人民币,又值多少钱呢?有两种计算途径:第一是以货币对大米的购买力进行换算。清康熙朝前期(即17世纪下半叶),当时大清国1两银子可以兑换1000文钱,市场上大米的价格一般在每石300~800文之间波动,我们取其中间值,以每石500文钱计算。清代的一石米约等于今天的150斤,而现在商场中一斤普通的大米,大概要卖4块钱。换算等式可以为1两银子=1000文钱=2石米=300斤米=1200元。这样算来,韦小宝的300万两银大约值36亿元人民币。第二是以人均国民收入为参照换算。按照香港科技大学刘光临教授的论文,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人均实际国民收入为6.45两白银,韦小宝的贪污数目大约是人均国民收入的46万倍。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67元。如果按“46万倍”的腐败“额度”计算,则是92亿元。两种换算方式,韦小宝在康熙时代贪了300万两银,其严重程度相当于在今天贪了36亿元或者92亿元。再加上其生活作风腐化,同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与有夫之妇(苏荃)通奸,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恐怕都不能让其独善其身了。
4.3七女一夫:韦小宝是否构成重婚罪
【情节】
如果要问天下男子,最羡慕金庸小说中的哪一个人物?估计九成以上的人都要选择《鹿鼎记》中的韦小宝。不仅仅天下男子,连韦小宝自己也是这么认为的,请见第50回“鹗立云端原矫矫鸿飞天外又冥冥”。
阿珂问道:“你那一件事强过皇帝了?”韦小宝道:“我有七个如花如玉的夫人,天下再也找不出第八个这样美貌的女子来。皇上洪福齐天,我韦小宝是艳福齐天。咱君臣二人各齐各的,各有所齐。”他厚了脸皮胡吹,七个夫人笑声不绝。
方怡笑道:“皇帝是洪福齐天,你是齐天大圣。”韦小宝道:“对,我是水帘洞里的美猴王,率领一批猴婆子、猴子猴孙,过那逍遥自在的日子。”
【问题】
1.艳福齐天的韦小宝,是否构成重婚罪?
2.如何界定同居、通奸与重婚之间区别?
【解读】
娶七个老婆构成犯罪吗?当然是,如果这七个老婆,全是强抢来的,那简直是犯了滔天大罪,这种人,可以一脚踏死;也当然是,这七个老婆,如果是花钱买来的,也犯了大罪,可以乱棍打死;更当然是,这七个老婆如果是拐来的,也犯了大罪,该凌迟;也更当然是,这七个老婆,如果其中有不是死心塌地跟他而硬留下来当老婆的,一样犯罪,至少得受宫刑。但问题是,如果这七个老婆都是自觉自愿的,怎么办?金庸小说《鹿鼎记》中的韦小宝,娶了七位如花似玉、身份显赫的夫人,这种“七女共事一夫”的婚姻,严重挑战了一夫一妻的现代婚姻制度,在金庸大师的笔下,却是脍炙人口,让人拍案叫绝。对于艳福齐天的韦小宝的婚姻观,应如何评价?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范能否制止或吓阻“婚外情”“婚外性”“婚外子”等现象的发生?如果在现代社会,确实有一夫多妻的事实婚姻存在,其中也并没有胁迫、欺骗、拐卖等行为,怎么办?
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原始社会早期前婚姻时代,生产力低下,食物缺乏,人类群游生活,智力极其低下,性交都是在性欲支配下任意进行。在那个时期,并不存在调节性交关系的规范,更无所谓婚姻家庭制度。“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吕氏春秋·恃君览》)恩格斯称当时的状况为“杂乱的性交关系”时期,即为乱婚。随着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婚姻家庭的概念及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婚姻家庭制度可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单偶制(即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恩格斯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可见,一夫一妻的单偶制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单偶婚制的发展来看,单偶婚制也分为两种:单复式和双单式,前者是指夫妻一方为单数,一方为复数,有一夫多妻制与一妻多夫制两种;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均为单数,又称为单婚或一夫一妻婚,后者系现代社会最普遍的婚姻制度。不过,单复式在我国封建社会一般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建国前国内很多地区虽然不承认一夫多妻,但承认多妾。在非洲大陆、亚洲的马来西亚等许多穆斯林国家还实行一夫多妻制,一些非洲部落的酋长如乌尼奥罗人(Unyoro)须娶妻10至15人,否则与其酋长地位不相称。2011年10月,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穆斯塔法·阿卜杜勒·贾利勒在利比亚全国解放庆典上表示,将恢复在卡扎菲时代被禁止的一夫多妻制。2013年12月,来自美国犹他州的布朗一家由于一夫多妻而被告上法庭,法官当庭宣布禁止一夫多妻制是违反宪法的。
当今世界各国,一夫一妻制是普遍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均属于特定地域的局部例外情况。但是,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和地区中,如何能够避免事实上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呢?有人认为,即使是现代社会,如果有七个女子,同时爱上一个男子,而他们又自愿和这个男子在一起生活,觉得幸福快乐,虽然遭人侧目,但基于个人自由选择的原则,也不算是什么。这里,有必要对通奸、姘居、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等进行界定和区分。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性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没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姘居,也叫非法同居,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或长或短的临时性公开同居,所以不同于事实上的重婚。通奸、姘居都是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虽不属于重婚行为,但从本质上讲也是违背一夫一妻原则的。同居是指异性男女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性的或永久性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按是否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要件,同居分为合法同居和非法同居两类。合法同居一般指已婚配偶间的夫妻生活,而非法同居按同居的主体、期限、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分为未婚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事实婚姻是不完全的婚姻,这种不完全的欠缺主要表现在其形式要件上,即未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一般依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是否补办登记结婚手续为确认、甄别其与非法同居的界限)。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我国法律采取自诉立法方式,即受害人可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重婚在我国法律界定上有两种:民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前者只有法律上的重婚,没有事实上的重婚;后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婚姻家庭领域还有一些常见的现象,如婚外恋、第三者、包二奶、一夜情、包小蜜、置外宅等等,这些均属于婚外性行为,为我国道德所不齿。但很多均属于社会问题,法律很难对其进行详细界定,毕竟国家法律不宜也无法过多介入私生活,特别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4.4家庭暴力:公孙止狠断裘千尺筋脉
【情节】
相比较于《连城诀》中的人物关系,《神雕侠侣》给我们提供的应该还是一种比较阳光的、正面的人物形象。不过,也不是绝对的,第19回“地底老妇”中揭露的公孙止和裘千尺的关系,就足以证明人心之险恶。
“我听他哀求之时口口声声地带着柔儿,心下十分气恼,当即取出一枚绝情丹来放在桌上,说道:‘绝情丹只留下一颗,只能救得一人性命。你自己知道,每人各服半颗,并无效验。救她还是救自己,你自己拿主意罢。’他立即取过丹药,赶回丹房。我随后跟去。这时那贱婢已痛得死去活来,在地下打滚。公孙止道:‘柔儿,你好好去罢。我跟你一块死。’说着拔出长剑。柔儿见他如此情深义重,满脸感激之情,挣扎着道:‘好,好。我跟你在阴间做夫妻去。’公孙止当胸一剑,便将她刺死了。
“我在丹房窗外瞧着,暗暗吃惊,只怕他第二剑便往自己颈口抹去,但见他提起剑来,我正要出声喝止,却见他伸剑在柔儿的尸身上擦了几下,拭去血迹,还入剑鞘,转头向窗外道:‘尺姊姊,我甘心悔悟,亲手将这贱婢杀了,你就饶了我罢。’说着举手往口边一送,将那枚绝情丹吞服了。这一下倒是大出我意料之外,但如此了结,足见他悔悟之诚,我也甚感满意。当时他在房中设了酒宴,殷殷把盏,向我赔罪。我痛斥了他一顿,他不住口地自称该死,发下了几百个毒誓,说从此决不再犯。”
他不住地只劝我喝酒,我了却了一桩心事,胸怀欢畅,竟然喝得沉沉大醉。待得醒转,已是身在这石窟之中,手足筋脉均已给他挑断,这贼杀才也没胆子再和我相见一面。哼,这当儿他只道我的骨头也早已化了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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