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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多么神圣的誓约也仅是愿望的表达,却并不具有保证愿望实现的力量。据我观察,越是因热烈相爱而结婚的伴侣,就越容易轻信誓约,而这就隐藏着危险。一些质量较高的婚姻之所以终于破裂,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恰恰是双方对于彼此感情的牢不可破过于自信。在性情不同的人身上,这种过于自信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有一种夫妇,他们相信他们相爱到了这种程度,以至于在全部异性世界里,对方眼中都只有自己,不可能对任何别的异性发生好感。在这一信念支配下,各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克制自己对别的异性的兴趣,并且不允许对方表现出这种兴趣,争相互示忠诚并且引以自豪。这种太封闭的结构至少会造成两个恶果。一是由于缺少新鲜的刺激和活泼的交流,使得他们的感情生活趋于僵化和枯竭。二是丧失了对于诱惑的免疫力和对于事件的承受力,外来的轻轻一击就会使绷紧的弦断裂。
还有一种夫妇,同样非常自信,但思路恰好相反。他们相信他们的爱情坚固到了这般地步,以至于无论各人与别的异性发生怎样的交往,包括有限度的婚外恋,包括上床,都不会使他们的爱情发生实质性的动摇。他们在观念上和行为上都是富有现代性的人,愿意试验一种开放的婚姻形式,在婚姻中仍然享有充分的性自由。然而,事实证明,这类试验最后往往都以婚姻的破裂告终。
看来,太封闭和太开放都不利于婚姻的维护。要使婚姻长久,就应该在忠诚与自由、限制与开放之间寻找一种适当的关系。难就难在把握好这个度,我相信它是因人而异的,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尺寸。总的原则是亲密而有距离,开放而有节制。最好的状态是双方都以信任之心不限制对方的自由,同时又都以珍惜之心不滥用自己的自由。归根结底,婚姻是两个自由个体之间的自愿联盟,唯有在自由的基础上才能达到高质量的稳定和有创造力的长久。
恋家不需要理由
我发现,男人对家的眷恋并不逊于女人,顾家的男人决不少于顾家的女人。我承认,我也是一个比较恋家和顾家的男人。我尝自问:大千世界,有许多可爱的女人,生活有无数种可能性,你坚守着与某一个女人组成的这个小小的家,究竟有什么理由?我给自己一条条列举出来,觉得都不成其为充足理由。我终于明白了:恋家不需要理由。只要你在这个家里感到自由自在,没有压抑感和强迫感,摩擦和烦恼当然免不了,但都能够自然地化解,那么,这就证明你的生活状态是基本对头的,你是适合于过有家的生活的。
相当一些男人在人生中的某个阶段好像会面临一个选择:结婚还是独身,要不要一个家?不过,在大多数情形下,这个问题的解决权并不掌握在思考者手中,抽象的决定往往会在个人支配不了的生活实践中改变或放弃。据我观察,不管是因为本性还是因为习俗,坚定的独身主义者是很少的,实际生活中的独身者多半并非出于信念自觉地选择了独身,而是由于机遇不佳无奈地接受了独身。
当然啦,的确有极少数男人在本性上与家庭生活格格不入。这主要是两类,我称之为极端风流型的男人和极端事业型的男人。多数男人(姑且不论女人)的天性中都有风流的因子,但常常能够自觉地(因为珍惜现有的婚爱)或被迫地(因为实际的利害关系)加以克制。当今一种时髦的做法是顾家和风流两不误,一旦发生冲突,如果办得到的话,就暂时牺牲风流而保全家庭。如果一个男人风流到了妻离子散在所不惜的地步,并且只是风流成性而不是因为堕入了新的情网,那么,他就可以称作极端风流型的男人,他应该看清自己的天性,永远断绝成家的念头。
至于所谓极端事业型的男人,我是指事业上的迷狂者,这种人只有一根筋,除了他所醉心的事业之外,对人生中的其余内容一概不感兴趣,并且极其无能。这样的人很可能是某一领域的天才,我们无权用常识来衡量他。但他毕竟不适合过普通的家庭生活,却也是事实。要他担负起一个丈夫或一个父亲的责任,等于是巨大的灾难。当然,倘若有可敬的女性甘愿献身,服伺他的起居,于他也许是幸事。可惜的是,很少有女人甘愿只当丈夫的保姆,哪怕她的丈夫是一个天才。
写到这里,我可以对自己下一断定了:我不是一个极端的男人。换一句话说,我是一个比较中庸的男人。如果要找恋家的理由,这算是一个吧。
第9章在维纳斯脚下哭泣(3)
夫妻间的隐私
夫妻间是否应该有个人隐私?我的看法是:应该有,‐‐应该尊重对方的隐私权;不应该有,‐‐不应该有太多事实上的隐私。
隐私是指一个人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隐秘经历。所谓隐私权是指,只要这种经历不包含损害他人的情节,任何与此经历无关的人包括政府都无权过问,更无权强行公开。尊重隐私权意味着把一个人当作独立的人格予以尊重,在夫妻之间同样应该有这样一种文明意识和教养。当然,夫妻间的情况要微妙得多,因为夫妻间最敏感的隐私往往涉及一方与其他异性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否构成对另一方的损害,从而赋予了另一方以过问的权利,不是很容易判断的。有一些情形可以明确地归入应受尊重的隐私的范围,例如婚前的性爱经历和婚后的异性间友谊。这些情形对于现有的婚爱不发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原则上应当看做当事人的私事。并不是说你一定不能知道,但是如果你的爱人不管出于何种考虑不想告诉你,你就不应该强求知道。比较难以确定的是,如果发生了可能直接损害现有婚爱的情形,例如一方有了外遇,另一方是否还应该把这当做隐私予以尊重呢?我对此原则上持否定的回答,除非双方像萨特和波伏瓦那样订有性自由的协定,否则任何一方有权知道有关事实,以便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不过也有例外,例如,一方的外遇是偶然的和短暂的,并且双方都依然珍视和希望维护现有的婚爱,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另一方最好仍把对方的这一段经历当做应予尊重的隐私,保持谅解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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